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6民初13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屈文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文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32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苏芹,男,1981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1********),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瓴,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屈文银,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人苏芹与被申请人屈文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鄂0506民初132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依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屈文银名下的位于恒大绿洲小区30-103号的房屋。申请人苏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芹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故依法应当予以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屈文银名下的位于恒大绿洲小区30-103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鄂[2017]夷陵区不动产权第0001806号)。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苏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