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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常永洪、董有辉、原审被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闫家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常永洪,董有辉,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闫家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东路宏国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陈崇恩,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创业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吉顺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永洪,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县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有辉,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村民。原审被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西关大街49号永和大厦B座9楼。负责人:陈益满,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尖扎县马克唐镇商业街116号。法定代表人:桑杰尖措,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闫家尤,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居民,住西宁市。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顺瑞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常永洪、董有辉、原审被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玛龙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闫家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尖扎县人民法院(2017)青23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已与其他当事人协调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扎西措毛审判员 拉 毛 友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岚 舟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