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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日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日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日欣,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漓江游船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再审申请人李日欣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终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日欣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虽然没有签订鉴定合同,但双方在事实上履行了互相间的权利义务,合同关系自然形成。其鉴定意见作出了错误的结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中,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是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委托其就南溪山医院对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该行为是司法行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具备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在原审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再审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日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审 判 员  霍凤玲审 判 员  黄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