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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郭成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郭成尧,吴秀英,倪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住所地莱西市重庆路北部新区社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胡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成尧,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吴秀英,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倪志强,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莱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成尧、吴秀英、倪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西执字第544号执行裁定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544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盖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