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邹洪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邹洪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2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法定代表人邹洪发。诉讼代表人茅爱歧,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邹洪发,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相城区。被告人邹洪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邹洪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茅爱歧、被告人邹洪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邹洪发决定,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采用支付开票费方式,让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51377.9元,税额为人民币545071.99元,后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已将该37份发票抵扣税款。其中,实际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3020019.9元,税额为人民币438806.31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人民币438806.31元。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已补交税款保证金人民币63万元,暂扣于税务机关。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邹洪发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洪发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证人宣某、陆某、杨某的证言,农行卡交易明细,税款抵扣证明,刑事判决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发破案及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人民币438806.31元,被告人邹洪发系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被告人邹洪发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洪发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单位及本人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洪发及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均构成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洪发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邹洪发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邹洪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市五星塑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邹洪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嘉人民陪审员 周云生人民陪审员 张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