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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壮睿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壮睿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700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壮睿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稠山一区**幢*号***室。经营者:曹裕民,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壮睿电子商务商行(经营者:曹裕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瑶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