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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宇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杨宇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628号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立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被告:杨宇辛,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宇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兆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