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6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宇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杨宇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628号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立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被告:杨宇辛,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宇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榜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施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鲍兆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