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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秀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马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仁人路324号。负责人:刘汉勋,任行长。被执行人:马秀平,女,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怀仁县云中镇云馨花园6栋3单元4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行与被执行人马秀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624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乃贵审判员  张文锋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