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灏秋胡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灏秋,胡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3执519号申请执行人胡灏秋,女,200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运销社区。被执行人胡清,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七煤公司设备租赁站职工,现住本市桃山区万宝小区1号楼。本院做出的(2016)黑09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90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守彬执行员 顾立英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