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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文祥与李正东、李翠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祥,李正东,李翠芳,陈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2337号原告:吴文祥,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苏徐高,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东,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李翠芳,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荣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祥与被告李正东、李翠芳、陈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金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易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