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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效友与方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效友,方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35号原告:宋效友,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方飞山,田,1969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宋效友诉被告方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方飞山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在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明确后,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效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怀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