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国锋与被申请人李荐坤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锋,李荐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260号申请人:黄国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荐坤,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黄国锋与被申请人李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李荐坤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国锋名下的担保房产一套,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荐坤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黄国锋名下的担保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