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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湖生、广西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湖生,广西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湖生,男,1964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广西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申请执行人张湖生与被执行人广西润松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17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指定该执行案件由广西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6】117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骐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