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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高晓娟、高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华,高晓娟,高见,高为兵,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华,女,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阜宁县,现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高晓娟,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高见,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高为兵,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刘芬,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张淑华与高晓娟、高见、高为兵、刘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高见、高为兵所有的车辆及房产予以查封,因案外人高将提供执行担保,上述财产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