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文学、蔡文聪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学,蔡文聪,卢育润,吴和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5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学,男,1970年7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溪县。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文聪,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石狮市。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0年10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02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卢育润,男,1981年5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和秀,女,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住址石狮市,现住石狮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学、蔡文聪、卢育润、吴和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樟、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学、��文聪、卢育润、吴和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文学、蔡文聪、卢育润、吴和秀在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三威龙服装有限公司西侧一楼便利店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9月19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文学、卢育润及6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63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元及赌具扑克牌、骰子等。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蔡文聪、吴和秀到石狮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学、蔡文聪、卢育润、吴和秀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文学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文聪、吴和秀有自首情节,可以���轻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上,各被告人均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起,被告人李文学、蔡文聪、卢育润、吴和秀在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三威龙服装有限公司西侧一楼便利店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扑克牌,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9月19日,公安人员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文学、卢育润及6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63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元及赌具扑克牌、骰子等。被告人李文学、蔡文聪、卢育润、吴和秀共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0元。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蔡文聪、吴和秀到石狮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吴和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陈某1、吕某、陈某2证言,分别证实各自于2016年9月18日晚到被告人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三威龙服装有限公司西侧一楼便利店内的赌场以“泡泡”方式进行赌博,以及至19日凌晨被查获的情况。该赌场已经开了有一个多月,老板有卢育润、李文学。林某1在现场抽水,并将抽水钱放进赌场的一个铁盒里。2、证人林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16年8月起受雇在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三威龙服装有限公司西侧一楼便利店的赌场内收取抽水钱,该赌场是被告人卢育润、李文学、“阿秀”等人开设。其工资大部分都是被告���卢育润发放,有时是“阿秀”给的。现场查扣的1870元系其收取的抽水钱,赌场一般都是以“泡泡”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卢育润在管抽水钱,后来是“阿秀”在管。其与被告人“阿秀”系朋友关系,因其常到赌场找“阿秀”,后来“阿秀”就雇其在赌场负责抽水。其有将受雇“阿秀”在赌场帮忙之事告知其母亲及姐姐林某2。其辨认出“阿秀”即被告人吴和秀。3、证人蔡某(系林某1母亲)、林某2(系林某1姐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林某1曾向二人说过她受雇于“阿秀”在“阿秀”开的赌场帮忙。林某2还有见过“阿秀”来载林某1,并辨认出“阿秀”即被告人吴和秀。4、工作说明、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在石狮市宝盖镇鞋业工业园三威龙服装有限公司西侧一楼便利店内查获一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卢育润、李文学、林某1及6名参赌人员,并在卢育润处扣押手机1部、卷门钥匙2把、人民币1870元、骰子2粒、铁盒1个、扑克牌1副,在李文学处扣押手机1部。5、提取笔录、微信聊天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林某1手机中提取到被告人吴和秀向其询问赌场情况的聊天记录。6、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证实李某1等人均因赌博被石狮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涉案赌资也已被收缴。7、投案前报备表、关于吴和秀、蔡文聪到案经过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吴和秀、蔡文聪于2016年9月24日向石狮市公安局投案。8、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文学、蔡文聪的犯罪��科情况。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文学的行政处罚记录情况。9、被告人供述。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及庭上多次供述合伙开设赌场的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相互间可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学、蔡文聪、卢育润、吴和秀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学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学另有一次开设赌场犯罪前科,并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文聪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文聪、吴和秀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告人李文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卢育润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全面如实供述犯罪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和秀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吴和秀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吴和秀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育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蔡文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和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被告人吴和秀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卷门钥匙二把、骰子二粒、铁盒一个、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七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少如审 判 员 吴斌斌人民陪审员 林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安琦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