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海侠与��原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海侠,高原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7)吉0182民初3519号原告史海侠,现住榆树市。被告高原石,现住榆树市。原告史海侠诉被告高原石返还土地直补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海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原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春将自已名下的承包土地0.6垧转包给被告,转包期三年,到2016年末结束。当时约定2014年至2016年农粮直补均归被告所得。2017年春,被告将0.6垧承包土地退还原告耕种,没有将农业直补款返还给原告。现被告已经将原告应得的2017年春季土地直补款1140元支取,没有返还给原告。原告母亲同意自已及��夫史建富名下的土地直补款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诉来法院。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史海侠与父亲史建富(已去世)、母亲张春琴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分得承包地0.6垧,原告于2014年春将此0.6垧承包土地转包给被告耕种经营,期限为三年,至2016年末结束。当时约定2014年至2016年农、粮直补均归被告支取,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承包期满后,2017年春,被告将此0.6垧承包土地交还给原告耕种,但2017年春季国家发放的土地直补款1140元在被告名下,没有返还给原告。原告母亲同意自已及丈夫史建富名下的土地直补款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为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诉来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及协议书一份、榆树市八号镇十八号村村民委员会��具的证明两份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述与榆树市八号镇十八号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吻合,应当认定原告及父、母亲三人共分得0.6垧承包土地,国家对此0.6垧承包土地所发放的土地直补款在被告名下。现该块土地已交还原告耕种、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该块土地的土地直补款,应当归原告支取。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此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原石返还原告史海侠土地直补款114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