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吴晓娟申请执行关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娟,关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01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周训武被执行人李平华因被执行人周训武、李平华逾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60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周训武、李平华在2016年12月1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借款本金320000.00元及利息160000.00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31日,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1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745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训武、李平华在贵州地质六队有存量补贴兑现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训武、李平华在贵州地质六队存量补贴兑现款107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亨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