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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建东、刘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东,刘尚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766号原告:李建东,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佳县。被告:刘尚智,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原告李建东与被告刘尚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建东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建东承担。审判员  王明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