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辉、韩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金辉,韩小芸,王军,王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1499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望海西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3209001425654533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宇,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益彪,男,该公司职工。被告:王金辉,男,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韩小芸,女,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王军,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王振���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银行”)与被告王金辉、韩小芸、王军、王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台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辉、韩小芸、王军、王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台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金辉立即归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9.8%计算,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9.8%上浮50%计算);2.被告韩小芸、王振、王军对被告王金辉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4日,王金辉向东台农商银行申请贷款300000元,并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由王军、王振为其担保,韩小芸为共同借款人。后王金辉于2014年12月5日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5日,约定年利率为9.8%,逾期在原利息基础上加罚息50%。贷款到期后,东台农商银行催收未果,请求判准如前所请。被告王金辉未应诉、答辩。被告韩小芸未应诉、答辩。被告王军未应诉、答辩。被告王振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东台农商银行(贷款人)与王金辉(借款人)、王军(担保人)、王振(担保人)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东农商高个借字[2014]第15389号,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贷款人的可能,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最高余额叁拾万元整,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担保人对借款人在上述约定期限内不超过最高余额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借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同日,韩小芸以借款人配偶身份签订《借款人配偶承诺函》,承认借款,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12月5日,王金辉向东台农商银行出具借据,借款300000元,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5日、借款年利率为9.8%。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东台农商银行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东台农商银行提供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王金辉作为合同的借款人,王军、王振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王金辉向东台农商银行借款本金300000元,由王军、王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本息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东台农商银行要求王金辉归还借款本息,并由王军、王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韩小芸自愿在《借款人配偶承诺函》上签字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本案中亦应承担连带责任。王金辉、韩小芸、王军、王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承担因此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按年利率9.8%计算;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8%上浮50%计算);二、被告韩小芸、王军、王振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王金辉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被告王金辉、韩小芸、王军、王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储鹏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人民陪审员 田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