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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立萍与刘琳、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萍,刘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萍,女,汉族,1945年7月15日生,退休教师,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琳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方翡翠小区9-607、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康嘉花园5-1105室房产两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三村19-6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