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立萍与刘琳、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萍,刘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刘立萍,女,汉族,1945年7月15日生,退休教师,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1964年5月28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XX,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3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琳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方翡翠小区9-607、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康嘉花园5-1105室房产两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XX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三村19-6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