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8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尚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28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尚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8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618号南丰汇环球展贸中心写字楼第11至14层。法定代表人:丁建隆,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站前横路8号208房。法定代表人:肖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尚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1号自编A4、A5栋五-六层(含大堂)。法定代表人:路淑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尚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57号和(2016)粤01民终801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1-27号贵贤上品小区裙楼商业三至六层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6月1日止的租金、房屋使用费、违约金、电费暂计26728330.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尚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1—27号贵贤上品小区裙楼商业三至六层腾退交回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执行,已将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1—27号贵贤上品小区裙楼商业三至六层交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经搜查,被执行人广州市石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无在注册地广州市荔湾区站前横路8号208房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