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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水龙、李剑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龙,李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766号申请执行人:王水龙,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王水龙与被执行人李剑锋健康权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民初13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