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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惠根与湖州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根,湖州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809号原告:陈惠根,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湖州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爱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根诉被告湖州新兴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