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平与邵银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平,邵银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515号原告:杜平,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峰县。被告:邵银志,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鹤峰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街与满山红大道交叉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90585567L。负责人:田琼,该公司经理。原告杜平与被告邵银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杜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21.74元,减半收取计160.87元,由杜平负担。审判员 刘启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安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