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4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冯智渊与姜海峰、张小红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智渊,姜海峰,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4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智渊,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姜海峰,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16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冯智渊与姜海峰、张小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清偿1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3120元、执行费1450元等。在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姜海峰、张小红银行账户;查封其房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小强执 行 员 冯文科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