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王作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王作金,郭玲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260号。负责人杨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冰、周平,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金,男,194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慧,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玲利,女,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作金、原审被告郭玲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田泽华审判员 刘艳利审判员 高凤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雪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