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陆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陆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红河北路137号。负责人:韦万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林,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陆敏,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壮族,干部,住所地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1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吉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