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鑫洋与王献瑞、杨永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鑫洋,王献瑞,杨永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509号原告:苏鑫洋,男,2007年7月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法定代理人:苏军超(系原告苏鑫洋父亲),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太,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献瑞,男,196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杨永艳,女,成年,汉族,住内黄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住所地,内黄县颛顼大道南段东侧。负责人:陈献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河南同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鑫洋诉被告王献瑞、杨永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鑫洋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鑫洋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鑫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鑫洋负担。审判员 刘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玮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