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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75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日云,男,汉族,住南陵县。被申请人: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千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45709618。法定代表人:张益生。申请人夏日云与被申请人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皖0223民初2753号民事裁定,一、对申请人夏日云所有的城私字第12721号房产(南苑新村37#楼、建筑面积86.55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县万鑫园项目部货款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夏日云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夏日云申请解除对相关财产的保全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夏日云所有的城私字第12721号房产(南苑新村37#楼、建筑面积86.55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市雨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厦门树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陵县万鑫园项目部货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希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鑫附:本案依照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