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5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红,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54-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帖建军,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李晓红与帖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帖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红借款244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66元,但被执行人帖建军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帖建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新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