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德臣与纪连峰、王军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德臣,纪连峰,王军,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34号申请人:广德臣,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申请人:纪连峰,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请人:王军,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开原市。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左守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董学龙,其他身份不详。申请人广德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登记在董学龙名下的×××号重型仓栏式半挂车两辆车籍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右前旗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德臣之子广彦辉与被申请人纪连峰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申请人广德臣之子广彦辉死亡。该起事故已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了乌公交认字(2017)第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人广德臣之子广彦辉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广德臣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籍;二、查封登记在董学龙名下的×××号重型仓栏式半挂车车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