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2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徐徐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徐徐,蔡明春,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2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7124-8。代表人刘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蔡明春,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22-1、22-2、22-3、22-4号。法定代表人刘浩华,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徐徐、蔡明春、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徐所有的车牌号为渝C5M***的汽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徐徐、蔡明春、重庆海融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案款268024.14元、案件受理费6220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39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246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程岩审 判 员 王建华代理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