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墩墩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德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墩墩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德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墩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德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领先时代广场*座*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成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墩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06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德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墩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德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西安德璐商贸有限公向本院缴纳案款14156元,执行费11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06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