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傅凌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26号罪犯傅凌阳,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仙游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凌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498113.69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33年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凌阳减刑后继续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3860分,获得7次表扬。原判附带民事赔偿1498113.69元(已赔付150000+5000元),平均月销费41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傅凌阳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傅凌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对其减刑的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但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未完全履行,平均月销费较多,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傅凌阳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32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