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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宫平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宫平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4341号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二十道街26号1层商服。法定代表人:孙立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辉民,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平顺,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彦东,��,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下文简称远博公司)与被告宫平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远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辉民,宫平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改判仲裁第一项给付宫平顺医疗费6070.53元,改判第三项给付宫平顺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2000×2个月),改判第四项给付宫平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000元(2000×13个月),改判第五项给付宫平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0000元(2000×20个月),改判第六项给付宫平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元(2000×12个月×10%);2.本案诉讼费由宫平顺承担。事实和理由:远博公司与宫平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过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审理,该委依法作出并向远博公司送达了(2017)第40号裁决书。远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第一项裁决远博送死向宫平顺支付医疗费36070.53元是错误的,因为事发后为了获取工地开工,远博公司和宫平顺及第三人达成一份赔偿协议,远博公司和第三者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支付给宫平顺30000元,共向宫平顺支付医疗费60000元,宫平顺自身实际花销的医疗费仅仅为6070.53元。另外在仲裁过程中远博公司提出了宫平顺用药的不合理性和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情况,仲裁没有给予认定是错误的。仲裁裁决第三项至第六项按照其自述工资标准3262.5元计算,给付宫平顺应得工伤待遇错误,从宫平顺提供的证据和仲裁申请书及明细与庭审记录反映出,宫平顺陈述从2013年开始就在远博公司处工作及日工��150元是自相矛盾的,该陈述本身就不真实,裁决第六项计算的期间多计算一个月。第三者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发包方,远博公司是承包方。宫平顺是在工地上安装空调的。宫平顺辩称:事实是对的,远博公司和第三者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共给付远博公司60000元,共花费66070.53元。对于第一项给付被告医疗费6070.53元没有意见,其他不认可。仲裁裁决是双方确认的事实认定的,故仲裁裁决是正确的。宫平顺是2013年7月份通过案外人尹显春介绍去工作的,工作内容是安装通排风,工期不定之前是农民。远博公司与宫平顺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约定每日150元,现金给付,都是一份活干完了才结款,不包吃不包住。远博公司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仲裁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拟证明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证据二、仲裁部门送达的宫平顺告的仲裁申请书及损失明细,拟证明结合宫平顺对于事实的陈述来证明宫平顺并非原告公司的固定工作人员,是临时雇佣人员,工资标准达不到仲裁认定的平均工资标准3262.50元。宫平顺在仲裁中陈述与现在不一样。证据三、赔偿协议书及收据各一份,拟证明事发后已向宫平顺支付60000元医疗费。证据四、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宫平顺住院的天数26天。证据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宫平顺的入职过程有误,宫平顺陈述是通过案外人尹显春介绍的,仲裁时说是通过刘伟介绍入职的,所以证明宫平顺陈述的入职时间是虚假的,尹显春是劳务承包人。宫平顺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证据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各一份���拟证明宫平顺受伤系工伤,伤残七级。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远博公司举示的证据二、证据五,因远博公司对与宫平顺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宫平顺是临时雇佣人员及入职时间,故对证据二、证据五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本院查明:宫平顺在远博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日工资150元,现金给付。2015年5月8日宫平顺在吉林省住邦广场施工期间股骨头摔伤,2015年5月13日宫平顺、远博公司、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中写明宫平顺与远博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6月15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哈劳鉴字[2016]第S059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评定被被鉴定人宫平顺为伤残七级,远博公司对工伤鉴定无异议。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第40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医疗费36070.53元(66070.53-3万元)。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20元×26天)。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6525元(3262.50元本人工资×2个月)。四、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412.50元(3262.50元×13个月)。五、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250元(3262.50元×20个月)。六、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1.25元(3262.50元×13个月×10%)。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宫平顺在黑龙江省医院住院治疗花费66070.53元。2015年5月13日宫平顺儿子宫彦东出具收据,写明收到远博公司和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0000元。本院认为,宫平顺对远博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无异议,故对远博公司给付宫平顺6070.5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远博公司主张宫平顺工资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即2000元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黑龙江省贯彻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宫平顺为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对远博公司诉请给付宫平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元(2000元×12个月×10%)的诉讼请求。本院调整为3915元(3262.50元×12个月×10%)。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宫平顺医疗费6070.53元;二、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宫平顺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20元×26天);三、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宫平顺停工留薪工资6525元(3262.50元本人工资×2个月);四、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宫平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412.50元(3262.50元×13个月);五、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宫平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5250元(3262.50元×20个月);六、原告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宫平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15元(3262.50元×12个月×10%)。案件受理费5元(远博公司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由哈尔滨远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百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