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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华,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华。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远红。本院在执行陈荣华与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荣华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40,000.00元;缴纳本案受理费2,450.00元、财产保全费1,970.00、执行费3,500.00元,但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州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荣华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