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翁备战诉范文艳、刘海鹏、陈宏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备战,范文艳,刘海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779号原告:翁备战,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军营,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文艳,女,现年47岁,汉族。被告:刘海鹏,男,现年47岁,汉族,。原告翁备战与被告范文艳、刘海鹏、陈宏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飞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备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翁备战负担。审判员 :王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