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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华、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异4号申请异议人(案外人):王建华,女,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43号南光大厦816室。法定代表人:高庆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振国,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金科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山西路267号。法定代表人:傅伟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高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金科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建华对本院(2015)连执恢字第00036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建华于2017年6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华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徐明山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