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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5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丽华与池帮洪、余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华,池帮洪,余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5703号原告:林丽华,女,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池帮洪,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余爱华,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诉讼��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夏小乐,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丽华与被告池帮洪、余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提起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两次庭审原告林丽华、被告余爱华的委托代理人夏小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帮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池帮洪与被告余爱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12月25日登记离婚。2010年7月1日被告池帮洪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通过丈夫戴建林的父亲戴其荣的银行账户进行汇款,完成款项交付。后被告池帮洪于2013年12月26日就上述借款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2012年8月29日被告池帮洪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通过其父亲林协浦的银行账户进行汇款,完成款项交付,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两份借条均未有载明利息约定,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帮洪、余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林丽华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塘下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0元,减交3225元,由被告池帮洪、余爱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4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官提醒:一、执行依据及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可选择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拒执入刑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更多司法公开内容,请关注:掌上法庭·民心终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