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5执1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小毛、蒋晓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毛,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小毛,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蒋晓明,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蒋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晓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晓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晓明在中国工商银行13×××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梅 钰 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