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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7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谭兆某与杨建华杨建国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兆某,杨建某,杨某国,杨某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7392号原告谭兆某,女,汉族,1941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杨建某,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杨某国,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杨某清,女,汉族,1960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兆某诉被告杨建某、杨某国、杨某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兆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兆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谭兆某负担。审判员  张德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念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