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杨顺兵廖淑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杨顺兵,廖淑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194号原告: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82823129A。法定代表人:刘景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兵,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廖淑娥,女,45岁,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顺兵、廖淑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商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