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21刑初6号公诉机关呼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呼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呼玛县看守所。呼玛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呼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钢、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血液乙醇浓度160.56mg/100ml)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新艺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沿呼玛县呼玛镇新华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新华路与长明街交叉路口时,由于其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在过路口时车辆倒地,将路口东北侧沿长明街由东向西过道行走的高某某与王某某撞到,致高某某轻伤。并向本庭提供的主要证据如下:1.物证新艺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血液乙醇浓度160.56mg/100ml)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新艺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沿呼玛县呼玛镇新华路自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新华路与长明街交叉路口时,由于其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在过路口时车辆倒地,将路口东北侧沿长明街由东向西过道行走的被害人高某某与王某某撞到,致高某某左肩部外伤,左肱骨大结节骨折,构成人体轻伤二级,王某某未达到轻微伤程度。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呼玛县呼玛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后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现已撤回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被告人表示刑事谅解;被害人王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其所供述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一致。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刘某某的个人自然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过程。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新艺牌两轮电动摩托车一辆,证实肇事车辆情况及被告人未有电动车驾驶资格。5.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肇事的过程和被害人受伤情况。6.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160.56mg/100mg。7.呼玛县公安局出具的二份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不鉴定为轻微伤。8.呼玛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方位,被告人无异议。9.呼玛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以上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经当庭出示,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系初犯,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罚金已缴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鞠占海审判员 李恒江审判员 邢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