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开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开来,刘朋,高思胜,李开兰,赵玉燕,李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开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思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开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玉燕,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井玲,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来、刘朋、高思胜、李开兰、赵玉燕、李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