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张鸣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张鸣宇,威海富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953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注册号371000119010325),住所威海市文化东路47号。代表人: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刘玳源,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鸣宇(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3********),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第三人:威海富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786202XW),住所威海经技区青岛中路-附106号-A706.法定代表人:刘明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鸣宇、第三人威海富田人��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