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1、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某,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000元,被执行人履行18000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少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7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