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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谢福根与蔡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根,蔡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595号原告:谢福根,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蔡官辉,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谢福根与被告蔡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谢福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福根自愿对蔡官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福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谢福根负担。审判员  冯秀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祖宁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