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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金英、周伟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英,周伟义,蔡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486号申请执行人杨金英,女,汉族,1963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周伟义,男,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蔡月云,女,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杨金英与被执行人周伟义、蔡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伟义、蔡月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金英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伟义、蔡月云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25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伟义、蔡月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周伟义、蔡月云与(2015)融执字第19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周伟义、蔡月云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书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