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行赔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新兴业石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03行赔初9号原告王云峰,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何海有,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长旺商贸城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梁国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传华,广东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海星,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旺区旧场部办公楼一楼东。法定代表人邓衍君。第三人肇庆市高新区新兴业石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区大良岗。原告王云峰诉被告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肇庆市大旺农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云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发现肇庆市高新区新兴业石场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峰与案涉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了案涉纠纷,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峰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邱树林代理审判员 陈卓杰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