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太阳庙丰收农药种子门市与周怀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太阳庙丰收农药种子门市,周怀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677号原告:杭锦后旗太阳庙丰收农药种子门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经营者:王春玲,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周怀瑞,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原告杭锦后旗太阳庙丰收农药种子门市与被告周怀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杭锦后旗太阳庙丰收农药种子门市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太阳庙丰收农药种子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太阳庙丰收农药种子门市负担25元。审判员 刘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海青 来自